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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nèi)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案件所處的訴訟(仲裁)階段:終審。
2.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上訴人(一審被告)。
3.判決結(jié)果:公司向吳淑玲、郭海剛、趙紅楨、鄔耀洪4名投資者和恒澤(深圳)金融服務(w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澤公司”)、北京天乙合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乙合公司”)賠償損失9,974,075.45元(注:較一審判決應(yīng)賠償損失15,879,575.40元減少5,905,499.95元),改判駁回吳淑玲等4名投資者和恒澤公司、天乙合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公司承擔一審和二審案件受理費用173,099.28元。
4.對公司損益產(chǎn)生的影響:根據(jù)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本次二審判決結(jié)果,公司將按照相關(guān)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預計將按照一審和二審判決的差額在2022年年度財務(wù)報表中轉(zhuǎn)回已計提的部分預計負債,最終影響金額以注冊會計師年度審計結(jié)果為準。
一、本次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廣東風華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風華高科”)于近日收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2021)粵民終480-483號、(2021)粵民終479號、484號】,根據(jù)《民事判決書》顯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涉及吳淑玲、郭海剛、趙紅楨、鄔耀洪4名投資者和恒澤公司、天乙合公司的訴訟索賠案件作出終審判決。本次訴訟事項上訴人為風華高科(一審被告),被上訴人為吳淑玲、郭海剛、趙紅楨、鄔耀洪4名投資者和恒澤公司、天乙合公司(一審原告)。
二、有關(guān)本案的基本情況
?。ㄒ唬┮粚徟袥Q情況
公司關(guān)于吳淑玲、郭海剛、趙紅楨、鄔耀洪4名投資者和恒澤公司、天乙合公司訴訟事項的具體情況以及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情況,詳見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12月3日和2021年1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披露的《關(guān)于投資者訴訟事項的公告》(公告編號:2020-55、2020-70)和《關(guān)于投資者訴訟事項進展情況的公告》(公告編號:2020-77)。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公司向吳淑玲、郭海剛、趙紅楨、鄔耀洪4名投資者和恒澤公司、天乙合公司賠償投資差額損失等15,879,575.40元,并負擔一審案件受理費139,975.00元。
?。ǘ┕旧显V情況
1.公司的上訴請求
公司對于一審判決不服,并在法律規(guī)定期限內(nèi)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①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吳淑玲等4名投資者和恒澤公司、天乙合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或發(fā)回重審。②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吳淑玲等4名投資者和恒澤公司、天乙合公司各自承擔。
2.公司上訴的事實和理由
?、僖粚彿ㄔ何礈试S風華高科司法鑒定申請的行為屬于程序違法,并導致本案的事實認定存在嚴重錯誤,亦嚴重侵害了風華高科的合法權(quán)益。②一審法院將本案的虛假陳述揭露日認定為2018年8月8日系嚴重的事實認定錯誤,且錯誤的揭露日推導出錯誤的基準日、基準價。③一審法院僅憑各投資者的投資發(fā)生時間在其認定的虛假陳述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遂認為風華高科虛假陳述行為與投資者的損失具有因果關(guān)系,完全不考慮證券市場系統(tǒng)風險等其他因素的影響且無理由拒絕風華高科對系統(tǒng)風險因素等進行鑒定申請,未查清本案的基本事實。④一審法院未準許風華高科的鑒定申請,也導致對賠償投資差額損失、傭金損失、利息損失、印花稅損失數(shù)額認定上存在重大錯誤。一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依法改判,支持風華高科訴請。⑤恒澤公司、天乙合公司作為專業(yè)的投資機構(gòu),因其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wù)而造成的投資損失,與風華高科的虛假陳述行為沒有因果關(guān)系,不應(yīng)由風華高科承擔賠償責任。
(三)投資者答辯情況
吳淑玲等4名投資者和恒澤公司、天乙合公司未提交答辯意見。
三、判決情況
根據(jù)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2021)粵民終480-483號、(2021)粵民終479號、484號】,風華高科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成立部分予以支持,對不成立部分予以駁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quán)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1民初1992-1994、1996號和(2020)粵01民初1497號、173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ǘ┳兏鼜V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1民初1992-1994、199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廣東風華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吳淑玲等四人賠償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印花稅、利息合共248,068.87元。變更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1民初1497號、173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廣東風華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恒澤(深圳)金融服務(wù)有限公司、北京天乙合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賠償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印花稅、利息合共9,726,006.58元。
(三)駁回吳淑玲等投資者和恒澤(深圳)金融服務(wù)有限公司、北京天乙合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四、其他訴訟仲裁事項情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應(yīng)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截至目前,公司生產(chǎn)經(jīng)營情況正常。根據(jù)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本次二審判決結(jié)果,公司將按照相關(guān)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預計將按照一審和二審判決的差額在2022年年度財務(wù)報表中轉(zhuǎn)回已計提的部分預計負債,最終影響金額以注冊會計師年度審計結(jié)果為準。
六、備查文件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粵民終480-483號、(2021)粵民終479號、484號】。
公司將持續(xù)關(guān)注投資者訴訟案件的進展情況,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wù)。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wǎng),公司發(fā)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的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廣東風華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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