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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nèi)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一審已判決。
2、相關當事人地位:浙江千虹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千虹”)為原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被告一,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永晟”或“標的公司”)為被告二。
3、因目前案件僅為一審判決,不排除公司繼續(xù)上訴及二審可能,預計對當期歸母凈利潤的影響為-412萬元,具體以年審會計師審計的金額為準。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況
2023年3月,公司、深圳永晟與浙江千虹簽署了《增資擴股協(xié)議》,各方約定公司及浙江千虹共同對深圳永晟進行增資,其中公司增資25,000萬元認購標的公司22,313.2001萬元新增注冊資本,對應21.5554%的股權(quán);浙江千虹增資 35,000萬元認購標的公司 31,238.4801萬元新增注冊資本,對應 30.1776%的股權(quán)?!对鲑Y擴股協(xié)議》同時設置了自生效之日起一年的冷靜期,浙江千虹在冷靜期內(nèi)有權(quán)要求公司無條件回購其對標的公司的增資。隨后浙江千虹向公司發(fā)函要求公司履行回購義務。經(jīng)綜合研判及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公司向浙江千虹回購其持有的深圳永晟全部股權(quán),并已于2023年5月24日前支付了全部回購款共計人民幣35,421萬元,該回購事項已全部按期完成,具體詳見公司分別于2023年3月8日、5 月20日披露的《關于全資子公司深圳永晟增資擴股公司放棄部分優(yōu)先認購權(quán)暨對外擔保的公告》(公告編號:2023-007)、《關于深圳永晟增資擴股事項履行回購義務的公告》(公告編號:2023-033)。該回購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詐、脅迫的情形。
2024年2月28日,公司與深圳永晟收到了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舟山中院”)發(fā)來的(2024)浙09民初4號案件材料(包括《應訴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等)。浙江千虹主張公司與深圳永晟在前述增資、回購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導致其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故請求舟山中院判令公司及深圳永晟支付違約金、賠償其損失共計人民幣167,333,788元。同時,舟山中院裁定凍結(jié)了公司持有深圳永晟出資額2,000萬元的股權(quán)以及深圳永晟持有深圳市玖兆控股有限公司出資額2,000萬元的股權(quán)。具體內(nèi)容詳見公司于2024年3月1日披露的《關于公司涉及訴訟的公告》(公告編號:2024-020)。
二、案件最新進展情況
2024年8月1日,公司收到舟山中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2024)浙09 民初4號,判決如下:
1、被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向原告浙江千虹實業(yè)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3,000,000元。
2、被告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向原告浙江千虹實業(yè)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1,210,000元。
3、駁回原告浙江千虹實業(yè)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78,469元,其中浙江千虹負擔856,244元、公司負擔15,812元、深圳永晟負擔6,413元。保全費5,000元,其中公司負擔3,562元、深圳永晟負擔1,438元。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四、對公司的影響及其他說明
1、因目前案件僅為一審判決,不排除公司繼續(xù)上訴及二審可能,預計對當期歸母凈利潤的影響為-412萬元,具體以年審會計師審計的金額為準。公司將依法主張自身合法權(quán)益,積極采取相關法律措施維護公司及股東合法權(quán)益。
2、公司將持續(xù)關注該事項的進展情況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是《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wǎng)(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4)浙09民初4號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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