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并對公告中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承擔責任。
新亞電子制程(廣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亞制程”、“上市公司”或“公司”)2023年2月16日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發(fā)出的《關于對新亞電子制程(廣東)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公司部關注函〔2023〕第155號)(以下簡稱“關注函”),公司就關注函中涉及的相關問題進行了進一步落實與核查,具體回復如下:
1、公告顯示,你公司董事會改選后由9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3名。保信央地向上市公司提名5名非獨立董事人選及2名獨立董事人選。
?。?)請結合《公司章程》等規(guī)定,說明上述董事會席位安排的合理性、合規(guī)性,是否存在損害公司其他股東提名權的情形;
?。?)請結合持股5%以上股東出具《關于不謀取新亞制程控制權的承諾函》,說明相關股東是否仍有對董事會的提名權,是否存在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向你公司提出變更董監(jiān)高等相關提案的風險,你公司董事會結構是否穩(wěn)定,是否預期不會發(fā)生重大變化。
請律師核查并發(fā)表明確意見。
答復:
?。?)請結合《公司章程》等規(guī)定,說明上述董事會席位安排的合理性、合規(guī)性,是否存在損害公司其他股東提名權的情形。
《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條、《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董事、監(jiān)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表決。董事會、監(jiān)事會、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提名權。公司應當在章程中規(guī)定董事、監(jiān)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渡鲜泄惊毩⒍乱?guī)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監(jiān)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公司章程》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董事、監(jiān)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表決。董事、監(jiān)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為:
1)在章程規(guī)定的人數范圍內,按照擬選任的人數,由前任董事會提出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的建議名單,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后,然后由董事會向股東大會提出董事候選人,提交股東大會選舉;由前任監(jiān)事會提出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jiān)事的建議名單,經監(jiān)事會決議通過后,然后由監(jiān)事會向股東大會提出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jiān)事候選人,提交股東大會選舉。
2)單獨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發(fā)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東可以向公司董事會提出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候選人或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jiān)事候選人,但提名的人數必須符合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并且不得多于擬選人數。
3)公司董事會、監(jiān)事會、單獨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但提名的人數必須符合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并且不得多于擬選人數。
根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guī)則》第四條第一款、第十條及《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九條規(guī)定,公司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1人,其中獨立董事不少于3名。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股東可提名不超過擬選任的人數的董事候選人,即非獨立董事候選人不超過6名,獨立董事候選人不超過3名。
衢州保信央地企業(yè)管理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以下簡稱“保信央地”)于2022年11月16日與新力達集團、江西偉宸分別簽署了《股份轉讓協(xié)議》,受讓新力達集團與江西偉宸合計持有的公司9%股份。前述股份已于2023年1月18日完成過戶登記。保信央地向上市公司提名5名非獨立董事人選及2名獨立董事人選時,已持有公司9%股份,其提名候選人的人數未超過擬選任的人數,符合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第八十五條第一款、一百零九條的規(guī)定,具有合理性及合規(guī)性,不存在損害其他股東提名權的情形。
律師核查意見: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信達”)律師審閱了《公司章程》、相關股份轉讓協(xié)議及公司公告、保信央地出具的提名函,保信央地受讓取得的公司9%股份已于2023年1月18日完成過戶登記;保信央地于2023年1月31日提名董事候選人時,持有公司的有表決權股份數超過3%,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條及《公司章程》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有權提名公司董事;保信央地提名非獨立董事5名、獨立董事2名,而第六屆董事會擬選任的非獨立董事6名、獨立董事3名,保信央地提名的非獨立董事、董事候選人人數均未超過擬選任董事的人數,符合《公司章程》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因此,信達律師認為,保信央地向公司提名5名非獨立董事人選及2名獨立董事人選,符合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第八十五條第一款、一百零九條的規(guī)定,具有合理性及合規(guī)性,不存在損害其他股東提名權的情形。
?。?)請結合持股5%以上股東出具《關于不謀取新亞制程控制權的承諾函》,說明相關股東是否仍有對董事會的提名權,是否存在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向你公司提出變更董監(jiān)高等相關提案的風險,你公司董事會結構是否穩(wěn)定,是否預期不會發(fā)生重大變化。
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珠海格金六號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以下簡稱“珠海格金”)、湖南湘材新材料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湖南湘材”)及維也利戰(zhàn)投2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維也利”)均已出具《關于不謀取新亞制程控制權的承諾函》,承諾自保信央地取得新亞制程董事會多數席位之日(即新亞制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臨時)會議提交審議的相關議案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除與保信央地、新亞制程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外,其及其控制的主體將不會謀求新亞制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地位,也不以與新亞制程其他主要股東及其關聯(lián)方、一致行動人之間簽署一致行動協(xié)議或達成類似協(xié)議、安排等其他任何方式謀求新亞制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地位,且不會協(xié)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過任何方式謀求新亞制程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地位。
維也利、湖南湘材分別于2023年2月20日、2023年2月22日進一步承諾放棄其所持股票的董事提名權,承諾期限自本承諾函出具日至以下期限孰早之日:1)本承諾函簽署之日起36個月;2)本次非公開發(fā)行完成之日;3)相關股票不再登記至其名下之日;4)因保信央地主動減持或者主動放棄董事席位而導致其失去新亞制程控制權之日。珠海格金未承諾放棄董事會的提名權,仍有權提名董事。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上市公司權益變動的比例達到或超過5%后,才需要編制權益變動報告,通知上市公司。除珠海格金、湖南湘材、維也利外,公司可能存在其他合計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東。因此,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能向公司提出變更董監(jiān)高等相關提案,公司存在董事會結構不穩(wěn)定的風險。
珠海格金、湖南湘材、維也利自投資公司以外,均未向公司提名董事,已出具《不謀取新亞制程控制權的承諾函》,且在2023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選舉董事會相關議案時,對保信央地所提名董事均表決同意。維也利已承諾放棄董事提名權。珠海格金的實際控制人為珠海市國資委、湖南湘材的實際控制人為長沙市國資委,信用程度較高。
此外,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保信央地之一致行動人已與公司簽署附條件生效認購協(xié)議,擬認購公司不超過15,226.20萬股非公開發(fā)行股票。如前述非公開發(fā)行方案經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或注冊同意后得以實施,保信央地將持有公司29.99%股權(最終發(fā)行數量以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或同意的發(fā)行股票數量為準),屆時保信央地的控制權得以進一步鞏固。
因此,短期內,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向公司提出變更董監(jiān)高等相關提案的風險較小,公司董事會結構不穩(wěn)定的風險較小,預期不會發(fā)生重大變化。
律師核查意見:
信達律師審閱了珠海格金、維也利、湖南湘材出具的承諾、公司公告,取得了公司出具的說明,核查后認為,短期內,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向公司提出變更董監(jiān)高等相關提案并獲得通過的風險較小,公司董事會結構不穩(wěn)定的風險較小,預期不會發(fā)生重大變化。
2、請結合公司股權結構、董事會提名權、股東大會表決權、公司日常決策機制、有關表決權放棄及相關承諾的穩(wěn)定性及違約風險等,及本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2022年修訂)第4.5.6條、《上市公司自律監(jiān)管指引第1號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規(guī)范運作》(2022年修訂)第4.1.2條的規(guī)定,說明在保信央地持股比例小于新力達集團、與珠海格金相差不足1%、與湖南湘材相差不足2%的情況下,通過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放棄表決權、其余持股5%以上股東出具《關于不謀取新亞制程控制權的承諾函》,即認定你公司控制權已發(fā)生變更的依據是否充分,認定控制權已發(fā)生變更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公司實際經營情況,并向我部補充報送控制權變更事項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
請律師核查并發(fā)表明確意見。
回復:
(1)認定控制權變更的法規(guī)依據
經整理,關于上市公司控制權認定的法律依據如下:
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發(fā)布《關于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發(fā)生變更的提示性公告》,保信央地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第(三)、第(四)款、《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4.5.6條、《上市公司自律監(jiān)管指引第1號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規(guī)范運作》(2022年修訂)第4.1.2條的規(guī)定,通過有效控制董事會多數席位、成為持有公司表決權比例的第一大股東、主導公司日常重要決策、主要股東出具《關于不謀取新亞制程控制權的承諾函》等方式取得新亞制程控制權。
?。?)認定控制權變更的合理性分析
1)股權結構方面
截至2023年2月20日,持有公司5%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單一持有1%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情況如下:
近三年股東大會的參會表決情況具體如下:
按照過往股東大會出席、表決及現(xiàn)有股東持股情況,在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放棄表決權,珠海格金、湖南湘材、維也利不出席或不參與表決或不與保信央地持相反意見的情況下,保信央地擁有的表決權股份數9%占出席股東大會會議股份總數的比例可以達到2/3以上,保信央地大概率可以決定需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特別決議審議的所有事項。
2)有關表決權放棄及相關承諾的穩(wěn)定性及違約風險
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徐琦、許珊怡已與保信央地簽署《表決權放棄協(xié)議》,承諾放棄其所持股份的表決權,約定的棄權期限自2022年11月16日起至下述日期孰早發(fā)生屆滿:1)非公開發(fā)行完成,且保信央地及其一致行動人直接和/或間接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高于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直接和/或間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過(含本數)10%之日;2)相關股票不再登記至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名下;3)雙方協(xié)商并達成書面終止協(xié)議;4)僅因保信央地原因,導致保信央地未按照股份轉讓協(xié)議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轉讓價款超過60日。
前述表決權放棄安排系基于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徐琦、許珊怡與保信央地就控制權轉讓事宜達成的合意及約定。鑒于合同具有相對性,前述表決權放棄安排僅在新力達集團、徐琦、許珊怡、保信央地之間有效,存在提前終止導致控制權不穩(wěn)定的風險。公司已在《關于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發(fā)生變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編號:2023-035)中提示投資者公司控制權不穩(wěn)定的風險。
但保信央地與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已在《表決權放棄協(xié)議》中,對承諾方違反承諾的違約責任作出了約定。如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違反本協(xié)議的約定,其應立即停止違約行為、繼續(xù)履行協(xié)議項下的全部義務和責任并賠償給保信央地造成的損失。
此外,公司已于2022年11月在《關于公司股東簽署股份轉讓協(xié)議、表決權放棄協(xié)議和股份認購協(xié)議暨控制權擬發(fā)生變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編號:2022-051)中披露了前述表決權放棄安排。如承諾方違反協(xié)議約定單方變更表決權放棄期限,屬于變更承諾。根據《上市公司監(jiān)管指引第 4 號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關方承諾》第十四條規(guī)定,除因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變更、豁免承諾的方案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承諾人及其關聯(lián)方應回避表決。而保信央地有權在股東大會上對是否同意變更前述承諾投票。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違反《表決權放棄協(xié)議》及相關承諾的可能性不大,違約風險較小。
因此,表決權放棄安排系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與保信央地之間達成的合意,基于合同相對性原則,僅在當事人之間有效,存在提前終止導致控制權不穩(wěn)定的風險?!侗頉Q權放棄協(xié)議》已對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的違約責任作出承諾,且新力達集團變更表決權放棄承諾需要經過公司非關聯(lián)股東審議通過,因此,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違反《表決權放棄協(xié)議》及相關承諾的可能性不大,違約風險較小。
3)董事提名權及股東大會表決權方面
公司現(xiàn)任的第六屆董事會現(xiàn)任的9名董事中,7名董事系由保信央地提名、2名董事系由公司董事會提名;其中6名非獨立董事中,5名系由保信央地提名、1名系由公司董事會提名。
根據上文分析,持有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擁有非獨立董事的提名權,持有1%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擁有獨立董事的提名權。珠海格金、湖南湘材、維也利均已出具《關于不謀取新亞制程控制權的承諾函》;自投資公司以來,均未提名董事,且在2023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選舉董事會相關議案時,均對保信央地所提名董事表決同意。按照過往股東大會出席、表決及現(xiàn)有股東持股情況,在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放棄表決權,珠海格金、湖南湘材、維也利暫不出席或不參與表決或不與保信央地持相反意見的情況下,保信央地可以決定董事會的過半數席位。保信央地已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任選,能有效控制董事會多數席位。
4)公司日常決策機制方面
2023年2月15日,公司召開第六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董事會同意聘任王偉華女士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經公司總經理提名,董事會同意聘任徐曉燕女士等人為公司副總經理。新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王偉華女士同時任公司戰(zhàn)略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委員會委員、審計委員會委員,負責公司總體發(fā)展戰(zhàn)略、經營決策,并負責貿易業(yè)務板塊、新能源產業(yè)板塊;新實際控制人推薦并提名的副總經理徐曉燕女士主要分管公司人事、投資決策、融資管理、行政管理等;同時,保信央地推薦并由公司聘任的部分員工已就任公司財務副總監(jiān)、審計部總監(jiān)、文印專員等中層或關鍵崗位,未來將持續(xù)推薦公司聘任員工就任其他關鍵崗位,進一步增強控制權;其余高級管理人員亦由董事長、總經理王偉華女士提名。
此外,董事會改組及經營層選聘完成后,公司重要章證照及銀行賬戶需要保信央地推薦并在公司任職的人確認完成公司審批流程后才可以使用,并按照印章管理制度進行登記。因此,保信央地已通過經營層實際擁有控制并支配公司行為的權利。
綜上,本次控制權變更系因保信央地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第(三)款、第(四)款《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4.5.6條、《上市公司自律監(jiān)管指引第1號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規(guī)范運作》(2022年修訂)第4.1.2條規(guī)定,通過有效控制公司董事會多數席位,成為持有公司表決權比例第一大股東,主導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及決策,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放棄表決權、其他持股5%以上股東珠海格金、湖南湘材、維也利出具《關于不謀取新亞制程控制權的承諾函》等一系列綜合因素導致??刂茩嘁寻l(fā)生變更的依據充分,認定控制權已發(fā)生變更合理,符合公司實際經營情況。
律師核查意見:
信達律師審閱了截至2023年2月20日的股東名冊、公司2022年1月以來的公告、公司法人章、合同章、公章及營業(yè)執(zhí)照的交接記錄,審閱了公司最近三年股東大會決議和記錄,訪談了原董事長許雷宇、公司現(xiàn)任董事長王偉華、公司股東唐敏女士,并取得了公司的確認,認為目前保信央地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第(三)第、(四)款、《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4.5.6條、《上市公司自律監(jiān)管指引第1號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規(guī)范運作》第4.1.2條的規(guī)定,通過有效控制董事會多數席位、成為持有公司表決權比例第一大股東、主導公司日常重要決策、主要股東出具《關于不謀取新亞制程控制權的承諾函》等方式取得新亞制程控制權。
本次控制權變更系因保信央地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第(三)、第(四)款、《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4.5.6條、《上市公司自律監(jiān)管指引第1號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規(guī)范運作》第4.1.2條規(guī)定,通過有效控制公司董事會多數席位,主導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及決策,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放棄表決權、其他持股5%以上股東珠海格金、湖南湘材、維也利出具《關于不謀取新亞制程控制權的承諾函》等一系列綜合因素導致??刂茩嘁寻l(fā)生變更的依據充分,認定控制權已發(fā)生變更合理,符合公司實際經營情況。反之,如果認定公司控制權沒有發(fā)生變化,則與實際情況不符,也與有關實際控制人認定的規(guī)則相背離。
3、請說明根據《表決權放棄協(xié)議》,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轉讓后的相關股份是否具有表決權,在表決權放棄期限內,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轉讓股份是否需取得保信央地的書面同意,轉讓股份尤其是向第三方轉讓全部棄權股份對控制權穩(wěn)定性的影響,是否存在控制權不穩(wěn)定或股權之爭的風險。如是,請充分提示風險。
答復:
(1)請說明根據《表決權放棄協(xié)議》,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轉讓后的相關股份是否具有表決權,在表決權放棄期限內,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轉讓股份是否需取得保信央地的書面同意。
1)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轉讓后的相關股份是否具有表決權
《表決權放棄協(xié)議》未對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轉讓后的相關股份的表決權權利作出限制,即受讓方享有對受讓股份的表決權。
2)在表決權放棄期限內,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轉讓股份是否需取得保信央地的書面同意。
2022年11月16日,保信央地(甲方)與新力達集團(乙方1)、江西偉宸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乙方2)、許珊怡(乙方3)、徐琦(乙方4)(以下合稱“乙方”)簽署的《表決權放棄協(xié)議》中,關于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的其他權利限制的條款如下:
“(二)其他權利限制
1.棄權期限內,乙方有權通過協(xié)議轉讓方式向甲方及其一致行動人以外的第三方轉讓股權但受讓方應當事先經甲方認可。乙方也有權通過質押或其他非本協(xié)議約定外的方式處分棄權股份,但質押權人應當事先經甲方認可。
2.棄權期限內,甲方同意乙方在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情況下,如乙方存在減持標的股份2的需求,可通過集中競價及大宗交易等形式進行減持;如乙方采用大宗交易的形式進行減持,可每90日減持數量為不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如采用集中競價的形式進行減持,可每90日減持數量為不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乙方通過前述大宗交易或者集中競價方式減持,視為已取得甲方的事先認可。如乙方通過大宗交易的形式進行減持,且每90日減持數量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則應事先經甲方認可?!?/p>
根據上述《表決權放棄協(xié)議》,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協(xié)議轉讓減持及大宗交易每90日轉讓超過1%需要保信央地的事前書面認可,通過大宗交易及集中競價方式減持每90日分別不超過1%的無需保信央地事前認可,具體如下:
1)協(xié)議轉讓:棄權期限內,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有權通過協(xié)議轉讓方式向保信央地及其一致行動人以外的第三方轉讓股權,但股權的受讓方應當事先經保信央地認可。
2)大宗交易:棄權期限內,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有權通過大宗交易方式向保信央地及其一致行動人以外的第三方轉讓股權,但每90日減持數量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的,應事先經保信央地認可。
3)集中競價:棄權期限內,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有權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如每90日減持數量為不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視為已取得保信央地的事先認可。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采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xù)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币虼耍铝_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符合法規(guī)規(guī)定的集中競價減持無需經過保信央地事先認可。但鑒于集中競價無法確定交易對方,第三方難以定向取得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有減持的股份。
(2)轉讓股份尤其是向第三方轉讓全部棄權股份對控制權穩(wěn)定性的影響,是否存在控制權不穩(wěn)定或股權之爭的風險。如是,請充分提示風險。
根據《表決權放棄協(xié)議》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
1)通過集中競價減持無需保信央地事先認可,但無法實現(xiàn)定向轉讓。
2)無需保信央地實現(xiàn)認可且可實現(xiàn)“定向”轉讓的股份轉讓,僅有每90日減持數量為不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的大宗交易減持。但其數量較少,非向原持股5%及以上的股東轉讓,影響保信央地控制權的可能性較低。截至2023年2月10日,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較為分散,持有公司5%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單一持有1%以上表決權的其他股東有且僅有珠海格金、湖南湘材及維也利,其均出具《關于不謀取新亞制程控制權的承諾函》,從履行承諾與主觀意向上亦不會受讓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轉讓的股份。
3)向保信央地及其一致行動人以外的第三方協(xié)議轉讓股權或每90日大宗交易減持數量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需要經過保信央地事先認可,如果保信央地認為轉讓行為可能影響保信央地取得的控制權,保信央地可通過不同意其轉讓要求、或要求受讓方放棄表決權或出具不謀求控制權承諾函等方式,避免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轉讓股份行為對保信央地控制權穩(wěn)定性的影響。
綜上所述,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轉讓股份尤其是向第三方轉讓全部棄權股份本身,基本不存在影響公司控制權穩(wěn)定性的風險。
4、請結合保信央地的成立時間、注冊資本、經營范圍、資信情況、自身業(yè)務開展情況及未來經營計劃,未來資金需求及應對計劃、主要股東背景及財務狀況等,進一步說明保信央地是否具有經營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是否計劃長期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本次控制權變更是否涉及對你公司經營管理、人事變動等重大事項的后續(xù)安排,未來12個月內對公司資產、主營業(yè)務、人員、組織結構、公司章程等進行調整的計劃。
回復:
?。?)請結合保信央地的成立時間、注冊資本、經營范圍、資信情況、自身業(yè)務開展情況及未來經營計劃,未來資金需求及應對計劃、主要股東背景及財務狀況等,進一步說明保信央地是否具有經營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是否計劃長期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1)保信央地及王偉華女士是否具有經營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
保信央地系 2022年8月10日新設立主體,注冊資本為44,150萬元。截至本回復披露日,保信央地不存在重大違法行為及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未來,保信央地將在保證上市公司經營穩(wěn)定的前提下,本著有利于維護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的原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股東權利,有序管理、引導上市公司原有業(yè)務及新能源業(yè)務的發(fā)展,保持上市公司的可持續(xù)經營能力,除此之外保信央地目前暫無開展其他業(yè)務的具體經營計劃及明確的資金需求。截至本回復披露日,保信央地的出資結構圖如下:
保信央地的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為王偉華女士及青島海易撻企業(yè)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最多份額的合伙人為上海昌隋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上海華隋實業(yè)有限公司、上?;〒榭萍加邢薰?。青島海易撻企業(yè)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最終由自然人穿透持股的合伙企業(yè),主要從事企業(yè)管理咨詢等業(yè)務。上海昌隋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20日,注冊資本10,000萬元人民幣,主要從事建筑科技領域內的技術開發(fā)、技術轉讓、技術咨詢等,實際控制人為王偉華女士。
王偉華女士為保信央地的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及實際控制人,其在企業(yè)管理經驗與能力、公司產業(yè)相關資源與渠道、人才引進等方面體現(xiàn)了其具有經營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
在企業(yè)管理經驗與能力方面,王偉華女士具有豐富的企業(yè)管理經驗,曾擔任多家企業(yè)包括國企的高級管理人員并成立管理了多家企業(yè),有經驗、有能力管理上市公司。其于1991年9月至2005年9月任職于海軍海洋科技人才中心并擔任上海海天化工機電設備供應站總經理,負責為化工企業(yè)提供符合工藝流程要求的設備,并負責服務咨詢、化工原料及產品的銷售業(yè)務。2005年10月至2020年11月期間擔任上海金帛經貿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負責企業(yè)的全面運營,主要負責金屬材料、化工原料、機械設備的國內貿易及進出口業(yè)務。2021年2月至今合伙成立保信久易私募基金管理(青島)有限公司并擔任總顧問兼投策會副主席,負責對外戰(zhàn)略發(fā)展方向的制定、新能源新材料及化工類項目的投資研究和分析決策,并參與了若干新能源產業(yè)園及新材料等項目。此外,王偉華女士曾擔任雋泰控股(香港上市代號0630)、上海瑞年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及新能源科技和化工新材料高新技術企業(yè)的高管或產業(yè)顧問。
在公司產業(yè)相關資源與渠道方面,王偉華女士所擁有的渠道與資源,特別是新能源、新材料方面的渠道是公司當前最為迫切與緊缺的,其入股并經營管理上市公司,對公司業(yè)務的轉型升級有較大推動作用。王偉華女士基于其多年在新能源、化工新材料、貿易等產業(yè)積累的渠道與資源,在前期篩選擬收購的上市公司時,即確定了“化工或新材料”、“貿易或供應鏈”、“新能源產業(yè)或有機會涉足新能源”等畫像,最終選擇了以“制程供應鏈+化工新材料(電子膠)”為主營業(yè)務、且電子膠業(yè)務能向新能源汽車、光伏電站、儲能等領域拓展的新亞制程,認為公司的主營業(yè)務能夠與其所積累的渠道與資源高度匹配。通過協(xié)議轉讓入股后,王偉華女士已為公司引薦了多家新能源領域知名企業(yè),大力、高效地推進了公司電子膠業(yè)務轉型升級、由原本的電子制造領域擴展至新能源領域的進程,并能與公司收購控股的電解液資產形成良好的產業(yè)協(xié)同。
在人才引進方面,王偉華女士本人雖年齡較長,但身體健康,且主要負責公司總體發(fā)展戰(zhàn)略、經營決策、重要人事管理、渠道與資源對接等,對體力的要求不高,總體有精力、有能力管理上市公司。此外,王偉華女士高度認可職業(yè)經理人制度、高度重視人才的引進與培養(yǎng),其基于其本人與團隊多年在新能源、化工新材料、貿易等產業(yè)的經驗積累與渠道資源,在已推薦部分人才并由公司聘任為副總經理、財務副總監(jiān)、審計部總監(jiān)等高中層崗位外,未來將持續(xù)向公司推薦新能源、化工新材料、人力資源管理、產業(yè)投資發(fā)展等各方面的優(yōu)秀人才;并將推行條線管理、加大內部提拔、母子公司崗位輪換等內部機制,進一步優(yōu)化人才制度;以實現(xiàn)加強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及經營管理能力,增強上市公司的持續(xù)發(fā)展能力和盈利能力。
綜上所述,保信央地實際控制人王偉華女士有充分的經驗、能力、渠道、資源、精力等要素進行上市公司戰(zhàn)略制定、經營決策、人資管理、渠道對接、資源引進等經營管理的能力,其成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整體有利于公司未來發(fā)展。
2)保信央地及王偉華是否計劃長期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2023年2月16日,保信央地及王偉華女士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時已作出如下承諾:“本企業(yè)/本人在取得新亞制程控制權后、本承諾函作出之日起18個月內,采用各種形式以維持本企業(yè)/本人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包括但不限于:1、不主動減持上市公司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限制);2、不會主動放棄在上市公司董事會及股東大會的提名權、提案權、表決權等權利(應當回避的除外),不會協(xié)助任何其他方謀求上市公司控制權;3、在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本企業(yè)或者本企業(yè)的一致行動人通過認購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fā)行的股份等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穩(wěn)定上市公司控制權。”
2023年2月17日,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保信央地之一致行動人已與公司簽署附條件生效認購協(xié)議,擬認購公司不超過15,226.20萬股非公開發(fā)行股票,以鞏固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上述認購的公司非公開發(fā)行股票鎖定期為18個月。
因此,保信央地及王偉華計劃長期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不會對公司控制權的穩(wěn)定性產生不利影響。
?。?)本次控制權變更是否涉及對你公司經營管理、人事變動等重大事項的后續(xù)安排,未來12個月內對公司資產、主營業(yè)務、人員、組織結構、公司章程等進行調整的計劃。
1)本次控制權變更是否涉及對你公司經營管理、人事變動等重大事項的后續(xù)安排
本次控制權變更系由于保信央地在公司董事會改組中有效控制公司董事會多數席位、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放棄表決權、保信央地成為持有公司表決權比例第一大股東、公司持有5%以上表決權的其他大股東出具《關于不謀取新亞制程控制權的承諾函》等一系列綜合因素導致。前述公司董事會改組后,公司召開第六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同意聘任王偉華女士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聞明先生、黃偉進先生、許珊怡女士、徐曉燕女士為公司副總經理,伍娜女士為公司董事會秘書,陳多佳女士為公司財務總監(jiān)。該等經營層的變動與調整與本次控制權變更相關。
本次控制權變更后,保信央地未來將持續(xù)推薦公司聘任員工就任其他關鍵、中層崗位以進一步增強控制權。此外,綜合考慮公司控制權變更、業(yè)務發(fā)展需要、審計需求等情況,經公司審慎研究,公司擬改聘2022年度財務報告及內部控制審計機構,并已就改聘審計機構事項與原年審會計師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進行了事前溝通,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對此無異議。目前公司正在與擬新聘請的機構就公司情況、服務內容、費用等要素進行溝通商洽,將盡快確定該事項并及時提請董事會審議改聘審計機構相關議案。公司將協(xié)調改聘前后任會計師事務所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153 號一一前任注冊會計師和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的要求,做好相關溝通及配合工作。除上述事項外,暫不涉及其他對公司經營管理、人事變動等重大事項的后續(xù)安排。
2)未來12個月內對公司資產、主營業(yè)務、人員、組織結構、公司章程等進行調整的計劃
?、?未來12個月對公司資產及主營業(yè)務的調整計劃
2022年12月9日,為進一步深入新能源領域供應鏈,加速打開新興業(yè)務市場,拓寬公司業(yè)務,促成現(xiàn)有產業(yè)鏈延伸及轉型升級,進一步增強公司整體經營能力和行業(yè)競爭力,公司發(fā)布《關于擬設立控股子公司,進行增資并對外投資的公告》,擬設立子公司收購杉杉新材料(衢州)有限公司51%股權。截至本回復披露日,杉杉新材料(衢州)有限公司51%股權已完成交割過戶與工商變更,公司新增新能源業(yè)務板塊,并能夠與原有電子膠業(yè)務板塊形成良好的協(xié)同。
截至本回復披露日,保信央地暫無其他在未來12個月內改變上市公司主營業(yè)務進而導致上市公司主營業(yè)務發(fā)生根本變化的計劃及對公司資產進行進一步調整的計劃。從增強上市公司的持續(xù)發(fā)展能力和盈利能力的角度出發(fā),鑒于公司已形成“新能源+電子膠+制程”的多主營業(yè)務,保信央地將繼續(xù)引導上市公司繼續(xù)在已有業(yè)務領域持續(xù)經營發(fā)展,暫沒有計劃亦無需開辟新的業(yè)務領域。公司不排除在未來12個月內,在符合資本市場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前提下,嘗試籌劃針對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在現(xiàn)有產業(yè)領域方面并購、與他人合資或合作的等計劃,屆時將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具體要求,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和義務。
?、?未來12個月對人員的調整計劃
截至本回復披露日,保信央地及王偉華女士已向上市公司推薦、提名并由上市公司聘任多位管理人才。為保障上市公司現(xiàn)有經營業(yè)務的持續(xù)穩(wěn)健發(fā)展,維護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保信央地及其實際控制人王偉華女士將在充分考慮公司業(yè)務發(fā)展的前提下,在友好協(xié)商基礎上持續(xù)推薦公司聘任員工就任其他關鍵崗位,并盡最大努力保持上市公司經營管理的穩(wěn)定,屆時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相關批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未來12個月對上市公司組織結構的調整計劃
截至本回復披露日,保信央地及王偉華無其他對上市公司組織結構有重大影響的計劃。若根據上市公司實際情況需要進行相應調整,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之要求,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未來12個月對上市公司章程進行修改的計劃
截至本回復披露日,保信央地及王偉華無修改上市公司章程的計劃。未來如果上市公司章程需要進行修改,保信央地將結合上市公司實際情況,按照上市公司規(guī)范發(fā)展的需要,制訂章程修改方案,依法履行程序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并及時進行披露。
新亞電子制程(廣東)股份有限公董事會
2023年2月23日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關于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新亞電子制程(廣東)股份有限公司關注函
之專項回復意見
致:新亞電子制程(廣東)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信達”)接受新亞電子制程(廣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亞制程”或“公司”)的委托,就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出具的《關于對新亞電子制程(廣東)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公司部關注函〔2023〕第155號)(下稱“《關注函》”)所涉有關事宜進行回復,并出具本專項回復意見(以下簡稱“本回復意見”)。
信達同意公司將本回復意見作為本次委托事項的文件,隨其他文件一并報送深交所,并在應深交所要求時予以公告。除此之外,本回復意見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問題1:公告顯示,你公司董事會改選后由9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3名。保信央地向上市公司提名5名非獨立董事人選及2名獨立董事人選。
?。?)請結合《公司章程》等規(guī)定,說明上述董事會席位安排的合理性、合規(guī)性,是否存在損害公司其他股東提名權的情形;
?。?)請結合持股5%以上股東出具《關于不謀取新亞制程控制權的承諾函》,說明相關股東是否仍有對董事會的提名權,是否存在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向你公司提出變更董監(jiān)高等相關提案的風險,你公司董事會結構是否穩(wěn)定,是否預期不會發(fā)生重大變化。
請律師核查并發(fā)表明確意見。
答復:
?。?)請結合《公司章程》等規(guī)定,說明上述董事會席位安排的合理性、合規(guī)性,是否存在損害公司其他股東提名權的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條、《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董事、監(jiān)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表決。董事會、監(jiān)事會、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提名權。公司應當在章程中規(guī)定董事、監(jiān)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guī)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監(jiān)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公司章程》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董事、監(jiān)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表決。董事、監(jiān)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為:
1)在章程規(guī)定的人數范圍內,按照擬選任的人數,由前任董事會提出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的建議名單,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后,由董事會向股東大會提出董事候選人,提交股東大會選舉;由前任監(jiān)事會提出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jiān)事的建議名單,經監(jiān)事會決議通過后,由監(jiān)事會向股東大會提出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jiān)事候選人,提交股東大會選舉。
2)單獨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發(fā)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東可以向公司董事會提出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候選人或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jiān)事候選人,但提名的人數必須符合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并且不得多于擬選人數。
3)公司董事會、監(jiān)事會、單獨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但提名的人數必須符合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并且不得多于擬選人數。
根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guī)則》第四條第一款、第十條及《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九條規(guī)定,公司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1人,其中獨立董事不少于3名。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可提名不超過擬選任的人數的董事候選人,即非獨立董事候選人不超過6名,獨立董事候選人不超過3名。
信達律師審閱了《公司章程》、相關股份轉讓協(xié)議及公司公告、衢州保信央地企業(yè)管理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以下簡稱“保信央地”)出具的提名函,保信央地受讓取得的公司9%股份已于2023年1月18日完成過戶登記;保信央地于2023年1月31日提名董事候選人時,持有公司的有表決權股份數超過3%,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條及《公司章程》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有權提名公司董事;保信央地提名非獨立董事5名、獨立董事2名,而第六屆董事會擬選任的非獨立董事6名、獨立董事3名,保信央地提名的非獨立董事、董事候選人人數均未超過擬選任董事的人數,符合《公司章程》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因此,信達律師認為,保信央地向公司提名5名非獨立董事人選及2名獨立董事人選,符合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第八十五條第一款、一百零九條的規(guī)定,具有合理性及合規(guī)性,不存在損害其他股東提名權的情形。
(2)請結合持股5%以上股東出具《關于不謀取新亞制程控制權的承諾函》,說明相關股東是否仍有對董事會的提名權,是否存在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向你公司提出變更董監(jiān)高等相關提案的風險,你公司董事會結構是否穩(wěn)定,是否預期不會發(fā)生重大變化。
除保信央地以外,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東珠海格金六號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以下簡稱“珠海格金”)、湖南湘材新材料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湖南湘材”)及維也利戰(zhàn)投2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維也利”)已出具《關于不謀取新亞制程控制權的承諾函》,承諾自保信央地取得新亞制程董事會多數席位之日(即新亞制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臨時)會議提交審議的相關議案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除與保信央地、新亞制程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外,其及其控制的主體將不會謀求新亞制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地位,也不以與新亞制程其他主要股東及其關聯(lián)方、一致行動人之間簽署一致行動協(xié)議或達成類似協(xié)議、安排等其他任何方式謀求新亞制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地位,且不會協(xié)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過任何方式謀求新亞制程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地位。前述承諾函未提及放棄提名董事。
維也利、湖南湘材分別于2023年2月20日、2023年2月22日進一步承諾放棄其所持股票的董事提名權,承諾期限自承諾函出具日至以下期限孰早之日:1)承諾函簽署之日起36個月;2)本次非公開發(fā)行完成之日;3)相關股票不再登記至其名下之日;4)因保信央地主動減持或者主動放棄董事席位而導致其失去新亞制程控制權之日。珠海格金未承諾放棄董事提名權,目前仍有權提名董事。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上市公司權益變動的比例達到或超過5%后,才需要編制權益變動報告,通知上市公司。根據公司截至2023年2月20日的股東名冊,除持有公司5%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珠海格金、湖南湘材、維也利以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單一持有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除珠海格金、湖南湘材、維也利外,理論上存在公司其他股東合計持有3%以上股份的情況。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利向公司提出變更董監(jiān)高等相關提案,公司存在董事會結構不穩(wěn)定的風險。
珠海格金、湖南湘材、維也利均未向公司提名董事,已出具不謀取控制權的承諾,且在2023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選舉董事會相關議案時,對保信央地所提名董事表決同意。維也利已承諾放棄董事提名權。珠海格金的實際控制人為珠海市國資委、湖南湘材的實際控制人為長沙市國資委,信用程度較高。
此外,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保信央地之一致行動人已與公司簽署附條件生效的認購協(xié)議,擬認購公司不超過15,226.20萬股非公開發(fā)行股票。如前述非公開發(fā)行方案經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或注冊同意后得以實施,保信央地將持有公司29.99%股權(最終發(fā)行數量以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或同意的發(fā)行股票數量為準),屆時保信央地的控制權得以進一步鞏固。
信達律師核查后認為,短期內,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向公司提出變更董監(jiān)高等相關提案并獲得通過的風險較小,公司董事會結構不穩(wěn)定的風險較小,預期不會發(fā)生重大變化。
2、請結合公司股權結構、董事會提名權、股東大會表決權、公司日常決策機制、有關表決權放棄及相關承諾的穩(wěn)定性及違約風險等,及本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2022年修訂)第4.5.6條、《上市公司自律監(jiān)管指引第1號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規(guī)范運作》(2022年修訂)第4.1.2條的規(guī)定,說明在保信央地持股比例小于新力達集團、與珠海格金相差不足1%、與湖南湘材相差不足2%的情況下,通過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放棄表決權、其余持股5%以上股東出具《關于不謀取新亞制程控制權的承諾函》,即認定你公司控制權已發(fā)生變更的依據是否充分,認定控制權已發(fā)生變更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公司實際經營情況,并向我部補充報送控制權變更事項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
請律師核查并發(fā)表明確意見。
回復:
?。?)認定控制權變更的法規(guī)依據
經整理,關于上市公司控制權認定的法律依據如下:
?。?)認定控制權變更的合理性分析
信達律師審閱了截至2023年2月20日的股東名冊、公司2022年1月以來的公告,公司公章、營業(yè)執(zhí)照、合同專用章、法人章的交接記錄,審閱了公司最近三年股東大會決議和記錄,并經訪談原董事長許雷宇、公司現(xiàn)任董事長王偉華、公司股東唐敏女士,認為目前保信央地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第(三)、第(四)款、《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4.5.6條、《上市公司自律監(jiān)管指引第1號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規(guī)范運作》第4.1.2條的規(guī)定,通過有效控制董事會多數席位、成為持有公司表決權比例第一大股東、主導公司日常重要決策、主要股東出具《關于不謀取新亞制程控制權的承諾函》等方式取得新亞制程控制權。
1)股權結構方面
根據公司提供的股東名冊及公司自2022年1月以來的公告,截至2023年2月20日,持股5%以上的股東或者單一持股1%以上的股東情況如下:
近三年股東大會的參會表決情況具體如下:
按照過往股東大會出席、表決及現(xiàn)有股東持股情況,在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放棄表決權,珠海格金、湖南湘材、維也利戰(zhàn)不出席或不參與表決或不與保信央地持相反意見的情況下,保信央地擁有的表決權股份數9%占出席股東大會會議股份總數的比例可以達到2/3以上,保信央地有較大可能可以決定需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特別決議審議的所有事項。
2)有關表決權放棄及相關承諾的穩(wěn)定性及違約風險
信達律師審閱了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徐琦、許珊怡與保信央地簽署的《表決權放棄協(xié)議》,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徐琦、許珊怡承諾放棄其所持股份的表決權,約定的棄權期限自2022年11月16日起至下述日期孰早發(fā)生屆滿:1)非公開發(fā)行完成,且保信央地及其一致行動人直接和/或間接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高于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直接和/或間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過(含本數)10%之日;2)相關股票不再登記至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名下;3)雙方協(xié)商并達成書面終止協(xié)議;4)僅因保信央地原因,導致保信央地未按照股份轉讓協(xié)議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轉讓價款超過60日。
前述表決權放棄安排系基于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徐琦、許珊怡與保信央地就控制權轉讓事宜達成的合意及約定。鑒于合同具有相對性,前述表決權放棄安排僅在新力達集團、徐琦、許珊怡、保信央地之間有效,存在提前終止導致控制權不穩(wěn)定的風險。公司已在《關于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發(fā)生變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編號:2023-035)中提示投資者公司控制權不穩(wěn)定的風險。
但保信央地與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已在《表決權放棄協(xié)議》中,對承諾方違反承諾的違約責任作出了約定。如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違反本協(xié)議的約定,其應立即停止違約行為、繼續(xù)履行協(xié)議項下的全部義務和責任并賠償給保信央地造成的損失。
此外,公司已于2022年11月在《關于公司股東簽署股份轉讓協(xié)議、表決權放棄協(xié)議和股份認購協(xié)議暨控制權擬發(fā)生變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編號:2022-051)中披露了前述表決權放棄安排。如承諾方違反協(xié)議約定單方變更表決權放棄期限,屬于變更承諾。根據《上市公司監(jiān)管指引第 4 號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關方承諾》第十四條規(guī)定,除因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變更、豁免承諾的方案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承諾人及其關聯(lián)方應回避表決。而保信央地有權在股東大會上對是否同意變更前述承諾投票。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違反《表決權放棄協(xié)議》及相關承諾的可能性不大,違約風險較小。
因此,表決權放棄安排系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與保信央地之間達成的合意,基于合同相對性原則,僅在當事人之間有效,存在提前終止導致控制權不穩(wěn)定的風險?!侗頉Q權放棄協(xié)議》已對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的違約責任作出承諾,且新力達集團變更上述放棄承諾需要經過公司非關聯(lián)股東審議通過,因此,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違反《表決權放棄協(xié)議》及相關承諾的可能性不大,違約風險較小。
3)董事提名權及股東大會表決權方面
公司現(xiàn)任的第六屆董事會現(xiàn)任的9名董事中,7名董事系由保信央地提名、2名董事系由公司董事會提名;其中6名非獨立董事中,5名系由保信央地提名、1名系由公司董事會提名。
根據上文分析,持有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擁有非獨立董事的提名權,持有1%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擁有獨立董事的提名權。珠海格金、湖南湘材、維也利均已出具《關于不謀取新亞制程控制權的承諾函》;自投資公司以來,均未提名董事,且在2023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選舉董事會相關議案時,均對保信央地所提名董事表決同意。按照過往股東大會出席、表決及現(xiàn)有股東持股情況,在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放棄表決權,珠海格金、湖南湘材、維也利暫不出席或不參與表決或不與保信央地持相反意見的情況下,保信央地可以決定董事會的過半數席位。保信央地已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任選,能有效控制董事會多數席位。
4)公司日常決策機制方面
2023年2月15日,公司召開第六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董事會同意聘任王偉華女士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經公司總經理提名,董事會同意聘任徐曉燕女士等人為公司副總經理。信達律師審閱了相關公告并取得公司的說明,新的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王偉華女士同時任公司戰(zhàn)略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委員會委員、審計委員會委員,負責公司總體發(fā)展戰(zhàn)略、經營決策,并負責貿易業(yè)務板塊、新能源產業(yè)板塊;新實際控制人推薦并提名的副總經理徐曉燕女士主要分管公司人事、投資決策、融資管理、行政管理等;同時,保信央地推薦并由公司聘任的部分員工已就任公司財務副總監(jiān)、審計部總監(jiān)、文印專員等中層或關鍵崗位,未來將持續(xù)推薦公司聘任員工就任其他關鍵崗位,進一步增強控制權;其余高級管理人員亦由董事長、總經理王偉華女士提名。
此外,經審閱公司公章、營業(yè)執(zhí)照、合同專用章、法人章的交接記錄,經訪談原董事長許雷宇、公司現(xiàn)任董事長王偉華,董事會改組及經營層選聘完成后,公司重要印章證照及銀行賬戶需要保信央地經合法程序推薦并在公司任職的人確認完成公司審批流程后才可以使用,并按照印章管理制度進行登記。
綜上,信達律師認為,本次控制權變更系因保信央地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第(三)、第(四)款、《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4.5.6條、《上市公司自律監(jiān)管指引第1號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規(guī)范運作》第4.1.2條規(guī)定,通過有效控制公司董事會多數席位,主導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及決策,新力達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放棄表決權、其他持股5%以上股東珠海格金、湖南湘材、維也利出具《關于不謀取新亞制程控制權的承諾函》等一系列綜合因素導致??刂茩嘁寻l(fā)生變更的依據充分,認定控制權已發(fā)生變更合理,符合公司實際經營情況。反之,如果認定公司控制權沒有發(fā)生變化,則與實際情況不符,也與有關實際控制人認定的規(guī)則相背離。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202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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